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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在英投资“遭遇诈骗”?

2015-09-06 13:09:49|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英中时报】近日,一起由旅居应该的陈先生和北京的Z女士之间的纠纷案件被推到舆论浪潮中。

据英中时报报道,2014年10月24日,一纸起诉状被送达中国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由此将旅居英国的陈先生和来自北京的Z女士之间一起持续将近半年的民事纠纷案件推至白热化阶段。

在这份起诉书中,Z女士写道:

“2014年4月底,被告陈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年息10%……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令原告愤慨的是,被告再次失信,在其承诺还款期限内分文未还。”

2015年5月18日,中国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达。判决书中写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在将款项借给被告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但被告借故拖欠,实属不妥。”

至此,被告陈先生在法庭初审中败诉,按照判决书规定,陈应当于“十日内偿还原告L借款10万英镑及利息”。

2015年8月初,《英中时报》编辑部突然接到被告人陈先生的电话——“事实并非如此,我遭遇了合同诈骗!”陈先生说。

随即,记者对陈进行了电话采访。

口述“被诈骗”始末

以下据陈先生描述整理记录:

2014年,陈所成立的公司准备做一些新的房产项目,但由于公司是新公司,无法向银行贷款,资金上比较紧张。恰在此时,曾经与陈有过合作的L律师向陈介绍了一位北京的Z女士,Z不但有人脉,且愿意投入资金合作,这令陈非常感兴趣。“起初Z表示愿做投资人向房产项目投资10万英镑,后担心投资风险太大,转而以私人名义借给我10万英镑”,陈说。陈同时交付国内房产证作为抵押。依照合同规定,该笔款项应于2014年4月10日左右打至陈的公司账户。

“但是,在我交付房产证抵押之后,Z以种种理由拖延打款。最后她才说‘我信不过你,钱不能打给你,我只能打到L律师(中间人)的个人账户里’”,据陈介绍称,“我考虑到曾经和L合作过两三年,他也是该项目的牵线人,另外,L为Z打包票说‘信得过’,加上项目本身拖欠款项的压力,我就……(勉强同意了)”。

5月初款项终于抵达L的账户之后,陈随即与中间人L联系,要求转款。

“没想到L又不同意转款了,他说大笔款项的短时间内进出会有‘洗钱’之嫌……直到7月份L回了中国,此后我再也联系不上L了。”

“从打完款(5月1日)至8月底这段时间,Z一直没有出现过。期间我也联系过律师,律师告诉我,Z因没有在最初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款项打至指定账户,已经算合同违约了,我就有权要回我的房产证”,陈说,然而,每当陈在微信中向Z讨要房产证,“Z却不作声,相当于人间蒸发一样,和L一样,消失了”。直到8月底,Z女士出现在微信中,询问陈什么时候还钱。“我一下就懵了,我说我没收到钱,怎么还你钱?”,陈说,“Z没有得到想要的答复,就反复地在微信中骚扰我。”

2014年9月10日这天,陈正坐在自家楼上的房间里阅读,“突然我老婆跟我讲,说Z女士过来了……我老婆跟我讲,说她在我们家客厅出现”,“我们家在一个封闭的小区里,都是有铁门的。你想,一个人突然出现在你家的客厅里,心里面还是比较震撼和害怕的。我故作镇定,问她过来干什么?她说,发信息你又不回。今天既然来了,我都提前有准备了,门外的车里就坐了几个大哥。”陈表示,“在胁迫之下”他不得不签定了一份“还款承诺书”。陈还说,次日,他便向英国警方报案,警方派人前来做笔录并安慰说:在胁迫下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不生效的。陈的心情便平复了一些。

然而,2014年12月,陈在国内的母亲突然收到了起诉状,缘由是Z女士在陈的国内户籍所在地南京对其进行了起诉,并称要冻结他的房产。“可是她写在起诉状里的全是骗人的,承诺书是在胁迫状态下写的,上交给法庭的我们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是删改过的。”但无论如何,正如我们在文首看见的那一幕,陈在国内初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败诉,目前陈表示正处在上诉过程中。

证据链疑点

陈随后分批向记者发送来Z女士的起诉状、还款承诺书、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陈草拟的民事上诉状,以及Z的联系号码。记者再索要中间人L的联络方式,陈说“换过手机之后就没有再保留L的号码”。

记者翻看陈发来的材料,看见在民事判决书中这样写道:“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承诺书、户籍信息证明、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号信息、账户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但在陈的上诉状中,陈又提出了若干上诉理由,包括:“第一,被上诉人没有将借款资金打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上诉人的指定账户上,上诉人至今也未收到被上诉人的借款资金……因此,被上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第二,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全面性。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对于被上诉人与L合伙诈骗上诉人的款项以及被上诉人采取威胁手段让上诉人打了一份承诺书的情况,上诉人已向英国警方报案且英国警方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

调查至此,陈的“还款承诺书”是否确如他所说是在“胁迫下”写出、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性,似乎成为本案的关键。

记者打开陈发送过来的“还款承诺书”,上面清晰地写道:“今陈某承诺在2014年9月15日之前还给Z女士所欠借款英镑五万元整,之后余下陆万镑在一周之内还清。特此立据。”签署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与陈口中的“受胁迫”日期相符。

那么,“还款承诺书”究竟是在什么状态下拟出?记者辗转联系到陈当时报警的埃塞克斯警方(Essex Police)新闻办公室。几经催促,警方最终在回复本报记者的采访问题时,这样写道:“(受害人)于2014年9月17日(而非陈所指称的“次日”)与警方取得联系,原因是受到骚扰。警方随后与受害人进行了对话,但没有与受害人口中的嫌犯对话,原因是嫌犯当时已离开英国。在漫长的调查之后,警方向嫌犯去信并对其今后的行为提出了要求,目前警方未有计划采取进一步行动。”除此之外,警方拒绝透露更多的信息。

与此同时,记者又向陈提供的Z女士手机去电,但Z在电话中声称“没有时间”且“没必要接受采访”。“谣言会不攻自破。”Z说。在记者的坚持之下,Z女士最终就两个问题说明了她所认定的事实:“纯属瞎说,我根本没有胁迫他写‘还款承诺书’,是他自愿写的。”Z又说:“我也没有删改过微信聊天记录,我50多岁了,没那水平。”

法律专家点评

事情发展至此,似乎已成为双方各执一词的“罗生门”。据记者了解,英国华人在投资过程中遭遇的这样的合同纠纷并非孤例,因此,如何避免让自己卷入如此纠纷?我们应当知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记者特就此事采访了中、英两地的法律专家。

英中律师协会会长、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朱小久女士认为,“按照正规程序来说,陈和Z女士应该一人有一个律师,陈把房产证交给自己的律师,Z把钱交给自己的律师,然后大家约定一个时间,双方律师统一交换房产证和钱,这样就不会出问题了。退一步来讲,就算不聘请律师,至少要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她呼吁大家一定要按法律程序做事,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要请专家指导。

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民法专家唐勇则为本案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解析。

唐勇说,法庭的裁决是基于证据链,本案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据以及汇款凭证,这三个证据都齐全,法庭就可以判定证据链完整。而本案中Z提交了所有上述凭证,从民事上看,法官认定借款合同成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至于借据是否是威胁得到的,他表示,这个事实很难认定。(事实上,我们联系的英国警方也没有对这一点做出确认。)他说,要想推翻这个借据,陈只能借助辅助的方式,譬如证明Z与L律师有关系,比如是夫妻关系或其他关系、或者两人曾一起干过很多类似的事情等等,这样法庭才可能推断,这件事情或许属于两人联合欺诈。但陈先生并未提供这样的证据。

此外,对于此案Z女士后来改变主意向中间人打款的行为,唐勇说,这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即便Z在合同有效期后才打款,但是只要陈同意了(哪怕是口头同意),那么这就被视为进行了合同变更,这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因此,只要Z后来向第三人打了钱,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至于陈收没收到钱,则与Z无关。

“合同的缔结是基于信息对称基础上所产生的信任,要么是熟人之间的信任,要么是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本案的纠纷主要来源于三人之间的三角关系。在本案中,陈与Z实际上都仰赖于对中间人信用的信任,也就是基于自己对中间人的了解。陈先生如果不了解中间人就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那就是在冒险。”唐勇说。他建议,要避免此案中的纠纷,中间人最好是以担保人身份出现,而不要将钱款直接打入中间人账户。

另外,英国警方呼吁,在英华人如遇骚扰、恐吓或虐待,应及时与警方联系,“这样我们就可以展开调查”,警方说。


(责编:李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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