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7 14:37:03|来源:海外网|字号:
要保障自愿性原则是因为,强迫所有机构顺从一家监管机构,这种制度非常接近政府许可证制度。如果有政府对试图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建立自己标准的媒体(比如美国《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征收巨额罚款,那么该媒体将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自愿方式也令任何出版商——不论规模大小、是网媒还是纸媒——都能将自身置于受监管的框架中。强制方式则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挑选”出版商。如今各种团体和个人都能发布消息,媒体越来越碎片化,强制方式会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
那这些媒体为何会自愿接受管制?德斯蒙德最终离开了英国媒体投诉委员会,并表达了他对其他小报老板的鄙视。不过只要有足够的激励措施,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德斯蒙德和其他人会愿意回来的。
接下来再谈有效性。对同意监管者提供哪些激励,关于这一点已经有许多提议,比如授予他们某种标记、方便公众辨识,或为他们提供税收优惠。不过,最好的激励是对受侵害一方的投诉进行廉价而有效的仲裁。这样不仅简化了流程,而且财务上的风险要小得多,受益的不仅是无钱上法庭打官司的个人,也包括出版商。
如果还能对侵犯隐私(和其他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公众利益进行判断,这种仲裁机制将非常有吸引力,事实上,冰岛已实行了一套类似的制度,并已赢得广泛的支持。当然,全世界类似德斯蒙德之流可能不参与这套制度,不过经过了莱韦森调查这件事之后,他们这么做就要冒被社会抛弃的风险。
可能还需要再次修宪,好像2005年那次一样。要将宪法修改为允许法庭将仲裁结果纳入自己的考量,并像保护司法独立那样确保媒体的独立性。正如《泰晤士报》(The Times)总编辑詹姆斯•哈丁(James Harding)上周建议的那样,这种新机制应该由法官来监督,而不是由政客监督。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主编们可以起草自己的法律,而不是拒绝任何改变,这样他们会获益更多。此外,只要法规存在,这种制度就很难推翻。这种做法还可以防止卡梅伦“手伸得太长”。(译者/何黎 作者/英国专栏作家 约翰•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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