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08:34:39|来源:海外网|字号:
中国将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8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决定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而且人数已经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二是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四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特赦,1975年,1950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纪念抗战